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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2-25

 

财税【2006】第186

  一、关于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问题
   
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五、本通知自2007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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