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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扣税金登记簿》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3-06-24

 

国税发【1993】第022号

    为了加强和规范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计算管理办法》规定, 增值税纳税人(除小型户外)都必须建立和使用《增值税扣除税金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现将《登记簿》管理和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登记簿》的内容、格式由总局制定,并统一印制。因时间关系, 统一印制的《登记簿》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
    二、今年下半年,各地可组织纳税人暂以“多栏式会计帐簿”代替《登记簿》, 并做好辅导纳税人建立和使用《登记簿》的工作。
    三、建立《登记簿》是一项新的工作,政策性强, 同时注意研究和解决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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