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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轻工产品征免增值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3-01-11

 

 国税发【1993】第066号

     为了支持轻工产品生产的发展,我局自一九八七年以来,几次下发了对部分轻工产品给予减免增值税的通知,这对支持轻工业产品生产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按照规定一些产品的减免税一九九二年年底到期,现根据目前轻工行业的实际情况,对部分轻工产品征免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下列产品在一九九三年年底前继续免征增值税。
    1、麦粉、成品粮、食用植物油、饲料、糠麸和榨油厂的油饼;
    2、籽棉加工成皮棉,棉短绒,皮棉加工的絮棉;
    3、煤球、蜂窝煤和引火炭;
    4、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印刷的货币、国家债券和国家债券提款单。
    二、对下于列产品在一九九三年内减征增值税。
    1、以下产品减按14%的税率征税:
    (1)日用玻璃器皿(指玻璃杯、茶具、酒具、食器、奶瓶、吸奶器)。
    (2)玻璃仪器(指烧器、量器、干燥器、蒸馏冷凝器、温度计、培养皿、比色管、试验用玻璃管)。
    (3)搪瓷制品(指口杯、面盆)。
    2、普通玻璃纸减按18%的税率征税。
    3、罐头食品按应纳税额减征50%。
    4、小农具按应纳税减征30%。
    5、药用玻璃中曲颈安瓿减按20%的税率征税;注射器、体温计减按14%的税率征税。
    三、猪皮革恢复征税,一九九三年内按应纳税额减征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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