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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国农业银行应收未收利息税前扣除期限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3-13

 

国税函【2006】第259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面向农村并服务于三农,多年来承担了许多国家政策性支农任务,存在较大亏损挂帐、经营困难的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9)的有关规定,同意该行将20001231日以前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税前扣除期限延长至2007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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