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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1-19

 

发改办规划【2006】第114

    经国务院批准,我委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以下简称《产业指导目录》),自2005l22日起执行。现就执行《产业指导目录》以及其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产业指导目录》自2005122日(含122日)起执行。属于《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范围的国内投资项目,各有关单位仍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l997]37号)精神出具项目免税确认书。

   
二、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2005122日(不含122日)以前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国内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符合《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的可仍然按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执行。项目单位须于20061231日前,在投资主管部门取得项目免税确认书并到海关备案。

   
三、《产业指导目录》实施后,项目确认书中的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编码为“I”,例如,鼓励类第一类第1项应填写为:粮食中低产田综合治理与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I0101);第六类第2项应填写为:天然气水合物勘探开发(I0602)。

   
四、项目免税确认书原则上不得变更。因特殊原因导致确认书内容发生变化的,由原确认书出具单位以函的形式变更(具体样式附后),不再采取在原确认书复印件上变更的方式。其中,项目业主变更的需重新出具项目确认书。

   
五、本通知未提及的其他事宜,仍按照发改规划[2003]900号文、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文以及发改办规划[2005]1537号文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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