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网站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您的当前位置: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从宜来特光电(无锡)有限公司取得的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发布日期:2006-01-04

 

国税函【2006】第003

    2005527日,韩国进出口银行与宜来特光电(无锡)有限公司签订了贷款协议,贷款金额为100万美元,期限为1年,利率为LIBOR+0.73%的浮动利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029)的规定,同意对韩国进出口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苏ICP备08103862号 Copyright © 2008 江苏苏税迅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南路1号南京中心大厦31楼 电话:025-84650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