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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提供应税劳务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7-03-26

 

国税发【1997】第042号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由于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没有列明浚珊Q笫油的一些特殊作业,各地在实际执行时掌握不尽一致。为了统一政策,现对这些应税劳务适用税目、税率问题明确如下:
    对从事海洋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定位、泥浆、测井、录井、固井、完井、潜水、套管、管道铺设等工程作业的,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建筑业税目的“其他工程作业”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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