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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1996-11-06

 

国税函【1996】第635号

    一、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存款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邮政部门将邮政汇兑资金存入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79)中关于“对一般贷款业务,一律按利息收入全额征税”的规定,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邮政部门发放贷款,不论用途如何,均属于一般贷款业务,对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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