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网站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您的当前位置: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  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营业税先征后返还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6-04-17

 

财税字【1996】第032号

    为支持民航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照章征收营业税,所征税款由财政部门予以返还,用于机场建设。具体操作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行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055号)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办理。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苏ICP备08103862号 Copyright © 2008 江苏苏税迅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南路1号南京中心大厦31楼 电话:025-84650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