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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09-12

 

财税【2003】第205号

    根据保险市场的发展情况,为解决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税前扣除不足的问题,经研究,现对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范围调整如下:
    从2003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开展业务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当年本企业全部实收保费收入8%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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