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网站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您的当前位置: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  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4-11-22

 

财税字【1994】第077号

根据国务院有关支持组建政策性银行的精神,现对你行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及税收返还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税制改革所有企业和有经营收入的单位都应依法纳税的要求,为统一税收政策,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依法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二、鉴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组建初期的实际困难,为了支持金融体制改革,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的营业税全部返还;企业所得税在5年内全部返还。其中,属于中央收入的返还,由中央金库退付;属于地方收入的返还,由地方金库退付。返还的“两税”均作为国家对银行的资本增资。
    三、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苏ICP备08103862号 Copyright © 2008 江苏苏税迅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南路1号南京中心大厦31楼 电话:025-84650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