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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3-03

 

财税【2008】第024

    一、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781日起执行,文到之日前已征税款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与住房租赁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831日起执行。其他政策仍按现行规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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