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网站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您的当前位置: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  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9-10-13

 

财税字【1999】第264号

为了推动无偿献血公益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成,现将血站的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鉴于血站是采集和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又属于财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因此,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三、本通知所称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四、本通知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征收入库的税效不再退还,未征收入库的税款也不再征缴。

苏ICP备08103862号 Copyright © 2008 江苏苏税迅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南路1号南京中心大厦31楼 电话:025-84650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