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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03-27

 

财税[2005]23号

    一、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予以免征。
    二、上述免税范围仅限于应由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缴纳的税收。
    三、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包括大连、黄岛、镇海、舟山4个储备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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