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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税费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1998-12-30

 

国税函【1998】第84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好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的通知》(国发发明电[1998]9号)第三条规定:"免征本地区、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征收的各种与粮库建设相关的税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决定征收的,不是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征收的,因此该通知第三条所称的免征税费的具体范围不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不包括其他由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决定征收的各种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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