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网站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您的当前位置: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  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4-30

 

财税【2006】第056

   根据当前集体土地使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研究,现将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自200651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政策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苏ICP备08103862号 Copyright © 2008 江苏苏税迅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南路1号南京中心大厦31楼 电话:025-84650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