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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8-18

 

财税【2006】第100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以下简称高校后勤实体)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本通知自200611日起至20081231日止执行。《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2000]2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3]152)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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