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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1-16

 

财税[2009]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扩大内需,促进汽车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2009120日至12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本通知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具体包括:

  一、国产轿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7”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

  二、国产客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三、国产越野汽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2”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

  四、国产专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5”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

  五、进口乘用车:参照国产同类车型技术参数认定。

  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九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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