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网站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您的当前位置: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  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12

 

财税【2007】第14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6]176)规定,对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申请的2007145辆用于母亲健康快车公益项目使用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税范围详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853 1日,过期作废。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随车配发的《母亲健康快车专用车证》。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及车辆内、外观彩色照片(照片及证单式样请在国家税务总局服务器:FTP//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免税图册下载沩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苏ICP备08103862号 Copyright © 2008 江苏苏税迅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南路1号南京中心大厦31楼 电话:025-84650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