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网站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您的当前位置: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  资源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东北老工业基地部分矿山油田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09-13

 

财税【2004】第146号

为支持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东北老工业基地有关资源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整衰竭期矿山和低丰度油田资源税税额标准问题
    请你厅根据有关油田、矿山的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关于地方减收问题
    对因降低资源税税额标准而减少的收入,由地方自行消化解决。
    三、关于执行时间
    上述政策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苏ICP备08103862号 Copyright © 2008 江苏苏税迅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南路1号南京中心大厦31楼 电话:025-84650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