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网站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您的当前位置: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  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03-22

 

财税[2005]45号

    一、对被拆迁入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苏ICP备08103862号 Copyright © 2008 江苏苏税迅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南路1号南京中心大厦31楼 电话:025-84650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