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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契税征免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8-08-23

 

 财税字【1998】第123号

各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支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机构建设,现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契税征免政策通知如下:
    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机构购买房屋用于办公的,在2000年12月31日前,免征契税;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照章征收契税。
    二、上述规定自1998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缴纳的契税税款,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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