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网站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您的当前位置: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  进出口税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实木复合地板等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2-26

 

国税函【2006】第1263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的有关规定,我局对2006年退税率文库进行了及时调整。近接部分地区来函,反映出口的实木复合地板和高尔夫球包,因退税率文库中没有该商品的消费税退税率,无法办理退税。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711日起,取消实木复合地板的出口退税(增值税、消费税)。对以海关商品码4412291090报关出口的实木复合地板,从200711日起,将该商品码扩展为:44122910901,商品名称实木复合地板,增值税退税率为0,消费税退税率为044122910902,商品名称其它非针叶木面多层板,增值税退税率为13%。对此前已报关出口的实木复合地板,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办理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手续。
  二、将2006年退税率文库中的海关商品码420291009042029200004202990000进行扩展,解决高尔夫球包出口消费税退税问题。即:42029100901,商品名称皮制高尔夫球包,增值税退税率13%,消费税退税率为10%42029100902,商品名称皮革、再生皮革、漆皮作面其他容器,增值税退税率13%42029200001,商品名称塑料或纺织面料制的高尔夫球包,增值税退税率13%,消费税退税率为10%42029200002,商品名称塑料或纺织材料作面的其他容器,增值税退税率13%42029900001,商品名称以钢纸或纸板作面的高尔夫球包,增值税退税率13%,消费税退税率为10%42029900002,商品名称以钢纸或纸板作面的其他容器,增值税退税率13%。从200641日起执行。
  三、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苏ICP备08103862号 Copyright © 2008 江苏苏税迅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南路1号南京中心大厦31楼 电话:025-84650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