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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复合竹地板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05-09

 

国税函〔2005〕417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取消了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其中包括海关商品码的头四位为“4409”章节项下的木材、木地板。由于当时竹地板没有单独的商品代码,与木地板一同归入“4409”章节中,因此使得竹地板的出口受到影响。应有关部门要求,经国务院税则委员会研究决定,2005年海关进出口税则中在“4409”章节增加了“一边或面制成连续形状的濒危竹地板条、块(海关商品码为4409201110)”、“一边或面制成连续形状的其他竹地板条、块(海关商品码为4409201190)”两种竹地板、块产品,主要目的是对木制品和竹制品加以区分,以便享受不同的出口政策。
    经向国家林业局了解,一般竹产品是我国鼓励发展的产品之一。它是以再生能力强、生长周期短的毛竹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以竹代木,对缓解我国木材供应压力,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都会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种植竹子及其加工竹制品也是一些主产区当地农民主要收入来源之一。在我国,被列入濒危植物目录的濒危竹目前只有“酸竹”。它分布狭窄,数量少,资源匮乏,生长周期长。对其制成品单独列出税号,目的是限制出口。
    鉴于上述情况,为体现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控作用,经商财政部同意,我们已将“一边或面制成连续形状的濒危竹地板条、块(海关商品码为4409201110)”的出口退税率核定为0%,将“一边或面制成连续形状的其他竹地板条、块(海关商品码为4409201190)”的出口退税率核定为13%,并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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