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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8-28

 

国税函【2006】第81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的有关规定,在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对于是否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的问题未做明确规定。经与公安部协商,决定从2006101日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一律加盖开票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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