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网站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您的当前位置: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  进出口税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上海海关出口卷烟免税核销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1-10-17

 

国税函【2001】第757号

    为保障出口卷烟贸易的健康发展,考虑到上海海关监管的实际情况,经商海关总署,同意卷烟出口企业由上海海关下属的浦江海关、吴淞海关报关出口的卷烟准予办理免税核销手续。对本通知下发前上海海关各隶属海关签发的出口卷烟报关单证明联予以确认并办理核销手续。

苏ICP备08103862号 Copyright © 2008 江苏苏税迅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南路1号南京中心大厦31楼 电话:025-84650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