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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9-02-23

 

财税字[1999]22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03号)规定的对福利、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到1999年底。具体政策的操作办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和《关于学校办企业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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