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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积极助推民办养老机构发展

发布日期:2013-09-23

   我省1986年就进入老龄化社会,伴随着家庭结构的小型化和“四二一”家庭结构的增多,传统的养老方式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迫切需要社会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民办养老机构作为我省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妥善应对我省老龄化问题,满足老年人多元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日益增强。为积极推动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发展,我省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关于加快我省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苏发[2009]5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27号)等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助推器”的作用,大力支持和引导民办养老机构发展。据统计,“十二五”前三年,我省各级政府共投入8.9亿专项资金扶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年均增长79.8%。

  一、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建设

  2010年,我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印发2010-2012年江苏省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在支持公办养老机构建设的同时,积极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建设,省财政对达标的民办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苏北、苏中、苏南地区补助标准分别为每张床位3000、2500和2000元,最高可补助30万元。2012年8月,我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发《关于鼓励兴办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的通知》,对养老机构的支持转为以护理型养老机构为重点,对达到省级示范性标准的民办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省财政择优给予扶持,资助标准为每张床位苏北地区5000元、苏中地区4000元、苏南地区3000元。

  二、支持民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

  2012年4月,我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出台了《江苏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补助办法》,对民办省级示范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给予公办机构同样标准的补助,补助标准为经济薄弱地区每家15万元,其他地区每家10万元;对达标的民办农村“老年关爱之家”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张床位苏北3000元、苏中2500元、苏南2000元。

  三、支持民办养老机构护理员培训

  2012年8月,我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了《江苏省养老护理员培训实施方案(2012-2015年)》,对包括民办养老机构在内的养老机构护理人员给予免费培训,省财政承担中、高级养老护理员的培训经费,并对各地承担的初级护理员培训经费给予补助,苏北、苏中、苏南补助标准分别为每人1200元、1100元、1000元。

  在省级财政对民办养老机构给予财政补贴和资助的同时,我省各级财政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对财政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通过建立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等方式,支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例如苏州市出台了支持措施,规定对新建和改(扩)建的具有介助、介护性质的民办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0.25-1万元的建设补贴;对取得ISO质量体系认证的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民办养老机构收住生活能自理、介助、介护老人,再给予每人每月50元-200元的运营补贴;对民办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按建筑面积分别给予20-6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根据托养人数给予2-10万元/年的运营补贴等等。

  经过各项优惠政策的扶持和引导,近年来,我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迅速,截至2012年底,全省民办养老机构达到849家,占全省养老服务机构的37%,床位数已达到8.4万张,占全省床位数的24%,已成为我省社会养老服务的重要力量。

下一步,我省各级财政将在完善现有政策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调研,尽快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准入制度,打破所有制限制,按照社会化和市场化的要求,坚持政事分开和管办分离的原则,加大财政投入,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保障其健康快速发展。

(来自:江苏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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