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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积极推进实施水环境区域补偿

发布日期:2014-01-13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的要求,强化水环境保护责任,改善水环境质量,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在总结太湖流域和通榆河水环境质量区域补偿经验的基础上在全省范围内推广水环境区域补偿机制,制定了《江苏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并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执行。  

  该办法明确了市、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根据“谁达标、谁受益,谁超标、谁补偿”的原则,经监测考核和确认,实行上下游“双向补偿”制度,即对水质未达标的市、县予以处罚,对水质受上游影响的市、县予以补偿,对水质达标的市、县予以奖补。水质未达标的市县需向省财政缴纳补偿资金,达标市县省财政将按规定给予奖补。 

(来自:江苏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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