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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进入“破冰期”——全国31省市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梳理

发布日期:2014-03-28

   据《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对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展情况的梳理,截至3月20日,已有广东、上海、江苏、山东、云南、安徽、新疆、河北、吉林、广西、湖北11个省市自治区出台了政府购买服务有关实施意见。其中,除云南、新疆外,其余9个省市自治区均制定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一些起步较早的地区已搭建起较为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体系,政府采购逐渐成为购买机制中的高频词。

 

  主线:围绕购买服务五大问题 

  综观上述11个省市自治区的实施意见,除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目标任务、指导思想外,均涉及谁来买、向谁买、买什么、怎么买、买得值五大方面问题,并紧紧围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要求,作出更为明确、具体的操作部署。

  值得一提的是,在“向谁买”这一问题上,部分地区提出以信誉为导向确定承接主体的思路,推动诚信市场建设。如广东、山东、云南等地明确提出,承接主体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的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在此基础上,云南要求承接主体最近1年年检合格,社会信誉良好;山东则提出,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优先。

  此外,在如何确保“买得值”的问题上,各地注重以结果为导向,通过资金管理、绩效管理、监督机制等规定,突出社会效益,降低行政成本,保证结果公开。具体来看,要求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其中,广东的绩效评价最为细化,评价范围包括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社会组织的服务绩效两个方面。在监督管理等方面,各地要求财政部门发挥好牵头作用。安徽提出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政府网络平台资源,加强过程监管,实现信息公开。

 

  指导性目录:细化购买范围及内容 

  上述11个省市自治区中,有9个通过制定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解决“买什么”的问题。记者调研得知,指导目录的制定工作多由各地财政部门完成。其中,河北、湖北、吉林、山东等地以实施意见附件的形式公布指导目录;广东、上海、江苏、湖北、河北、吉林等地则按年度或批次公布指导目录。

  细读指导目录,记者发现,目前所有已出台的指导目录至少分为两个层次。近2/3的指导目录分三级;部分地区的指导目录细化至级、类、款、项四个层次。广西制定的指导目录项目最多,共319项;山东紧随其后,指导目录涵盖316项。

  此外,各地发布的指导目录没有统一的格式和分类标准,但内容大多涉及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技术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和技术性事务等五大类。其中,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服务涵盖了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公共交通、住房保障、社会保障、公共就业、养老助残等领域。

 

  政府采购:购买机制中的高频词 

  在“怎么买”的问题上,各省市自治区均按照国务院要求明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实施。多地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在政府购买服务中的规范作用,细化此项要求。

  如,云南在实施意见中提出,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中的项目均应当实施政府采购,委托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机构组织来实施,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服务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安徽则推行公共服务政府采购,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公共服务,原则上都要纳入政府采购;湖北在购买机制中明确了政府采购形式,要求购买主体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承接主体的要求、绩效评价方式、政府采购方式和购买流程等信息,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服务的政府采购合同;山东规定,政府购买服务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组织实施,所需资金由各部门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按现行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河北提出,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活动,应参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广西表示会逐步将政府购买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吉林明确购买工作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

 

  预算管理:明确购买服务资金来源 

  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管理,各省实施意见均强调,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由购买主体随同部门预算申报年度购买计划,经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后组织实施。

  对未纳入购买主体部门预算,但经批准可在部门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的项目,广东提出,由财政部门审核购买服务合同后,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支付。

  对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云南、广东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一事一议”原则,专项研究确定购买服务资金规模和来源。对于突发性应急事项,山东实施意见指出,可经财政部门同意后,采取先确定承接主体,再根据购买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确定预算额度的方式。

  安徽要求有机衔接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预算与年度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制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预算;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地方实践:逐步完善制度体系 

  不过,作为一项新生事物,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尚处于探索阶段。各地进度不一,发展方式各异,呈现出中央政策与地方实践较好结合的特点。

  通过不断探索,一些较早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省市自治区逐步搭建起相关制度体系。上海的改革呈现出起步早、标准高、规划细、覆盖广的特点,通过制度设计,把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纳入了创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总体布局之中。据统计,近年来,上海各级政府出台相关文件17件,有力地推动了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广东自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以来就非常注重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通过制定相关政策,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重点扶持一批具有示范导向作用的公益服务性组织,在全省试行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在全国属率先之举。广东省财政厅厅长曾志权在全国两会期间透露,广东即将推出新一批购买服务目录,转出更多的政府职能,“让社会组织生得下来活得下去”。安徽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力量优胜劣汰机制。山东要求各级政府在政策制定、资金扶持、人才培养等方面积极支持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

  在江苏,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率先由地市发起。2006年至2011年间,无锡、杭州、扬州先后制定了指导意见。2012年,该省财政厅首次提出要扩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围和调整优化政府采购办法,并首次提出“1+4”预算,增加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启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工作。此外,很多地区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是从某个单项服务出发,进而向购买整体服务推进。如山东以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为起点,而后推广至养老服务;吉林率先在民政系统开展政府购买服务试点;新疆则在政府购买演出机制中试水。

(来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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