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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中介机构备选库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4-04-08

为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1168号)等文件要求及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中介机构备选库管理暂行办法如下:

一、管理原则

1宽进严管对提出申请并符合入库标准的中介机构不作数量限制,对入库中介机构进行质量把关。

2综合评价建立库内中介机构执业考核综合评价体系,重点关注执业态度、业务水平和报告质量等指标,评价结果作为中介机构库调整的重要依据。

3动态调整根据对库内中介机构的综合评价结果和接受中介机构新增入库申请的情况,动态调整备选库入库机构

二、入库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备相关执业资质且执业2年以上的资产评估机构或审计机构。发生合并或更名的,执业时间可连续计算。

2、机构管理制度完善,执业质量高,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内没有违规处罚记录,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

3、在已承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中无重大质量问题和不良执业记录。

4、愿意从事市国资委出资企业相关评估审计工作,遵循国资部门规范管理要求。

三、管理内容

1、中介机构备选库包括评估机构备选库和审计机构备选库,并根据资产评估项目要求的不同进行分类设置:从事核准或账面资产亿元以上项目的评估机构须拥有12名及以上执业注册评估师,审计机构须拥有12名及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涉及证券、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等项目的,中介机构须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2、凡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按自愿原则,向市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国资委审核后纳入中介机构备选库并予以公布。市国资委每半年进行一次微调,增加新申请符合条件的机构入库;每年度进行一次资格审核,根据机构变动情况和执业综合评价结果,更新调整备选库。入库机构应在每年7月底前向市国资委提交经年检并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机构执业资格证书、执业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纸质件及《中介机构基本情况表》、《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基本情况表》(下载地址:www.njgzw.gov.cn)电子件进行资格审核,逾期未提交资料的,视同放弃继续列入中介机构备选库。

3、入库机构发生以下事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提交相关材料,市国资委根据情况适时更新相关信息或进行库内分类调整,予以公布,并将材料提交的及时性纳入机构诚信档案记录。

1)合并、分立、解散、更名的;

2)执业资质和执业人员发生变动,对执业能力产生影响的;

3)办公场所变化等其他发生变动应报告的事项。

4、市国资委对入库机构建立诚信档案,并根据承接项目进行执业质量综合评价和量化打分。

1评价内容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和各级国资监管部门相关管理要求,主要包括文字正确规范、资料报送齐备、程序履行到位、技术准确合规等几方面。

2评价形式包括执业项目量化打分、重点项目工作底稿抽查以及其他机构复核等三种方式。

5、综合评价结果将作为中介机构库年度调整的主要依据。对评价得分较高的机构,市国资委优先向市属国有企业项目委托方推荐;对报告审核中问题较多评价得分靠后或项目报告两次修改仍不能通过备案的,市国资委对其约谈,促进执业质量的提高。机构累计被约谈2次或年度综合评价末位或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淘汰出备选库,且2年内不再接受其入库申请:

1主观因素导致评估审计结果与实际情况偏离较大的;

2)执业标准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等国资监管相关制度规定要求差距较大的;

3)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或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执行评估审计业务的;

4)泄露被评估审计单位商业机密的;

5)被行业协会或监管部门谴责或处罚的。

6、市国资委将加强与项目委托方、中介机构及相关部门的联系,建立长效沟通和全方位评价机制,促进中介机构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1)加强与项目委托方的联系,综合评价结果考虑项目委托方对机构在执业质量和服务态度方面的评价情况,提升服务效果。

2)加强与中介机构的联系,定期组织业务交流和培训,及时将项目评价得分情况反馈机构质量控制部门,提高执业质量。

3)加强与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及上级国资监管部门的联系,定期沟通情况,交流评价和管理中发现的问题,促进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自律和他律,保证和提高评估审计工作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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