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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补助九成“落袋”中西部

发布日期:2014-04-23
  记者从财政部了解到,2013年,中央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补助资金达2003亿元,重点向各类棚户区改造和公共租赁住房倾斜,向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倾斜。其中,补助各类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723亿元,占36.1%,补助公共租赁住房595亿元,占29.7%;补助中西部地区1813亿元,占90.5%。
  2013年,各级财政大力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在任务减少29.7%的情况下实际支出力度不减,达到3816.72亿元,与2012年基本持平。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明显增加,据不完全统计达到906.56亿元,同比增加259.66亿元,增长40%。其中,排列前五名的省份为上海(277亿元)、重庆(69亿元)、新疆(51亿元)、北京(43亿元)、内蒙古(43亿元)。
  当年,全国共开工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666万套,基本建成544万套;实施农村危房改造281万户、游牧民定居工程5.1万户、渔民上岸工程2.8万户。
  各级财政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继续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廉租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中的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及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除依法征收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外,免收土地出让收入;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运营管理涉及的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实行减免政策,降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运营管理成本。
  同时,扩大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范围,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扩大到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鼓励企业出资参与棚户区改造,明确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的,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013年,财政部探索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绩效评价试点,在山东、河北、湖南、湖北、四川5省各选取1至2个市县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绩效评价试点,同时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办法(试行)》,部署各地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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