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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为个人购买补充养老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09-02-16

 

本人在为客户服务过程中,发现部分客户在“单位为个人购买补充养老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是否交纳个人所得税问题上,仍存在误区,认为单位在规定的范围内为个人购买的商业保险,特别是补充养老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现应此类问题与大家探讨一下。

财企[2003]61号、财企[2007]48号分别规定了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可以在工资总额4%以内缴付。以上两文件规定了补充养老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比率,并未就个人所得税的征免进行相应的表述。注意:阅读时不要将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相混淆。

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注意:该文件明确了免税之外的保险金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规定了其代扣代缴的时间及相对应的税目,但未明确免税保险金的范围。

财税[2006]10号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第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该文件明确了单位在规定范围内为员工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显然,补充养老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不在免税保险金的范围内。

同时财税[2005]94号又对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是否交纳个人所得税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综上所述单位为个人购买补充养老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此特别提醒以购买了商业保险的形式为员工发放福利的单位,不要忽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09-2-16      投稿部门:新港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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