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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月销售额不超2万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发布日期:2013-09-04

    财政部网站3日发布通知明确,在“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与财政部此前发布的相关办法相比,通知首次明确了2万元的免征标准。

    通知明确,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对于计费销售额标准,通知明确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营改增”试点推广至文化创意产业后,财政部去年9月发布《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广告业增值税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取代营业税营业额成为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基准,同时保持3%的费率不变,但该通知未对销售额的计算做出具体规定。财政部去年12月发布的《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中允许将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广告发布费扣除。

    本次发布的通知明确了免征文化事业费的标准。分析人士表示,这是在对“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基础上,对文化小微企业的进一步扶持。

(来自: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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