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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

发布日期:2014-02-07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联合发布《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我国首次在消费税中以企业环保达标作为享受优惠的前提条件,成为环境保护参与财税政策制定、推进税制“绿色化”取得的又一重要进展。

根据《通知》要求,税收的优惠时间和范围为:自2013年11月1日~2018年10月31日,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企业享受优惠的环保前提条件为:第一,纳税人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且该证件上核准生产经营范围应包括“利用”或“综合经营”字样;第二,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免征消费税备案时,应同时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

对于企业环境违法的税收处罚,《通知》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对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注或被取消《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取消其优惠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自发生违规行为之日起已申请并办理免税的,应予追缴。

(来自: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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