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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8-28

 

国税函〔2007918

    一、自200791日起,原省、地市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税务机关。地市税务机关对此项工作要进行监督检查。
  二、区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请的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要严格审核,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和产品销售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既要控制发票数量以利于加强管理,又要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
  三、区县税务机关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从加强发票管理和方便纳税人的要求出发,采取有效措施,合理简化程序、办理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手续。
  四、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和手续简化后,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要求,落实各项管理措施,通过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发票交叉稽核、异常发票检查以及纳税评估等日常管理手段,切实加强征管,做好增值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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