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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7-26

    

财税【2007】第101

    一、自200791日起,盐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7%统一调整为13%
  二、本通知所称盐,是指主体化学成分为氯化钠的工业盐和食用盐,包括海盐、井矿盐和湖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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