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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6-13

 

财税【2007】第088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申请的2007438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防汛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71231日,过期作废。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须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国家防汛抗早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防汛专用车证”(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 FTP服务器的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防汛专用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294)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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