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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巡回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3-09

 

财税【2007】第035

    为促进我国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利用国债资金购置的1771辆农村巡回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车辆清单见附件)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须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及车辆内、外观彩色照片(下载地址为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路径为“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农村巡回医疗车免税图册”)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对本次下达的免税指标中已征税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第二十六条规定,为车主办理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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