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网站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您的当前位置: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  进出口税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有出口经营权的连锁企业经营出口业务如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1998-02-11

 

国税函【1998】第102号

失效 

     一、 关于商业连锁企业经营出口业务准予退税的货物范围问题。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对兰州××(集团)有限公司等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商业连锁企业总店(总公司或总部)收购自营出口的货物,同意比照有关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办理出口退税事宜,但对其收购的超出外经贸部等有关部门核定的出口经营范围的系统外出口货物,不予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也不得办理退税。对上述商业连锁企业分店(分公司、分部)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二、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对具有出口退税经营权的商业连锁企业代理其他商业企业出口的货物,暂不办理退税。

苏ICP备08103862号 Copyright © 2008 江苏苏税迅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南路1号南京中心大厦31楼 电话:025-84650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