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新闻中心  >  员工风采

经营过程中违约金的税务处理

发布日期:2008-12-15

 

在实务中经常遇见形形色色的违约金,令人困扰的是收取的违约收入是否应交流转税或支付的违约损失能否税前列支,笔者认为解决此问题首先应分清是收取的违约金的一方是销售方还是购货方,然后应视违约金发生的具体环节来处理。

一、收取违约金一方是销售方的税务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从以上税收法律规定,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纳税人因销售货物或者增值税应税劳务、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而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应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此时违约金作为价外费用的一种,销售方可开具增值税发票或营业税发票。购买方(支付违约金的一方)相对应可根据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营业税发票的发票联作为记账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此时我们注意到,购销合同不仅要约和承诺已经实现,而且标的物已经支付、提取或实现,合同实际已经履行,购销事实已经存在。

现在的疑问是如果购销合同仅仅要约和承诺已经实现,合同虽然生效,但标的物尚未支付、提取或实现,合同尚未履行,购销事实尚不存在,此时“购方”违约支付对方违约金,税务上如何处理?

此类问题税收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笔者认为:此时合同尚未履行,购销事实尚不存在,此时购方违约支付对方违约金,不是增值税或营业税规定的价外费用,“销方”不需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只需作为营业外收入,增加应纳税所得额。“购方”可凭双方关于违约赔偿的补充协议或规定、法律的判决书、仲裁通知书及支付凭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收取违约金一方是购买方的税务处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文件最后还规定,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按照此文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或者增值税应税劳务向供货方(即购买方向销售方)收取的违约金的收入,应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作相应的进项税金转出。此时标的物已经支付,合同实际已经履行,购销事实已经存在。

对于销售方应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而未提供造成违约的,购买方向收取的违约金,不符合价外费用的定义,不需缴纳营业税。取得违约金的一方,只需将违约金收入作为营业外收入,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同样如果合同尚未履行,购销事实尚不存在,此时销方违约支付对方违约金,不符合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的规定,购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须作进项税金转出。取得违约金的一方,只需将违约金收入作为营业外收入,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因以上情况不涉及到增值税销项税金及营业税,故不能开具任何形式的发票,支付违约金的一方可凭双方关于违约赔偿的补充协议或规定、法律的判决书、仲裁通知书及支付凭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违约金是否涉及流转税,要看合同是否已实际履行。如果合同实际未履行,业务尚未发生,因一方违约而收取的违约金就不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发布日期:2008-12-15  投稿部门:新港营业部

法律申明 | 隐私条款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8-2013 江苏苏税迅通集团 版权所有 苏ICP备08103862号  技术支持:EPSO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288号新世纪广场A幢8楼 电话:025-84650670